工程材料款在內部承包關系中的清償責任
□李曉燕
[案情]
毛根元系從事紅磚業務的個體戶。2005年底至2006年1月,毛根元多次銷售紅磚至下遠工地。2006年6月25日,毛根元找到工地收料員李福順,李福順、毛根元讓他人書寫了下遠工地欠毛根元紅磚款的“情況說明”,確認下遠工地欠毛根元紅磚款共計15723元,并由工地承包人李小松的表哥李天元在“情況說明”后注明“同意由某建公司或張春生從工程尾款中支付”并簽名,后李福順也簽了名,李福順名字前有“欠款人”三個字及日期。
[評析]
工程施工過程中及施工完成后常常會拖欠一些材料款的的問題,而這種欠款涉及到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等方方面面的關系。對這種欠款,到底應由誰承擔償付責任,實務中往往會有三種觀點:一是由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與材料供應商直接發生買賣合同關系的就是實際施工人,故供應商應向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追索款項;二是由工程的承包人或轉包人承擔付款責任,理由是該供應商的材料是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取得工程承包權后有無轉包,屬承包人內部經營的問題,與材料供應商無關;三、由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本案的清償責任的承擔,主要取決于材料供應商把材料提供給誰?誰是最終的受益者?收貨人的收貨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分包、轉包的行為有效還是無效?故筆者認為,在本案中,材料款的清償責任應由南京某建承擔。理由如下:
李福順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在本案中,李福順在庭審中陳述,他為下遠工地的收料人,并非下遠工地的承包人;而毛根元的收貨單明確收貨單位為南京某建。上述事實說明了材料供應商所認知的事實為貨物是送住下遠工地,受益方為南京某建。在材料供應商與建筑企業沒有簽訂買賣合同,而是材料供應商將建筑材料送至下遠工地,建筑企業員工在債權人的送貨單上簽收,應認定建筑企業職工購買建筑材料的行為屬無權代理的,如材料供應商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的,而且經審理查明材料供應商確實送貨到工地,雖然職工沒有明確的授權,也應認定職工收貨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建筑企業應對債權人承擔付款責任。故李福順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行為所產生的事果應當由被代理人南京某建承擔。
南京某建應承擔因無效內部承包所產生的責任。依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了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開始時就無效,約定內容不受保護。由過錯方賠償損失。南京某建知道或應當知道張春生、李小松沒有資質,那么他們的內部承包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應屬無效,并且過錯方在于南京某建。故在施工過程中,因實際施工人不具有法人資格,是代表承包人施工的,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有合法資質的承包人承擔。
□李曉燕
[案情]
毛根元系從事紅磚業務的個體戶。2005年底至2006年1月,毛根元多次銷售紅磚至下遠工地。2006年6月25日,毛根元找到工地收料員李福順,李福順、毛根元讓他人書寫了下遠工地欠毛根元紅磚款的“情況說明”,確認下遠工地欠毛根元紅磚款共計15723元,并由工地承包人李小松的表哥李天元在“情況說明”后注明“同意由某建公司或張春生從工程尾款中支付”并簽名,后李福順也簽了名,李福順名字前有“欠款人”三個字及日期。
[評析]
工程施工過程中及施工完成后常常會拖欠一些材料款的的問題,而這種欠款涉及到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等方方面面的關系。對這種欠款,到底應由誰承擔償付責任,實務中往往會有三種觀點:一是由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與材料供應商直接發生買賣合同關系的就是實際施工人,故供應商應向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追索款項;二是由工程的承包人或轉包人承擔付款責任,理由是該供應商的材料是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取得工程承包權后有無轉包,屬承包人內部經營的問題,與材料供應商無關;三、由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本案的清償責任的承擔,主要取決于材料供應商把材料提供給誰?誰是最終的受益者?收貨人的收貨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分包、轉包的行為有效還是無效?故筆者認為,在本案中,材料款的清償責任應由南京某建承擔。理由如下:
李福順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在本案中,李福順在庭審中陳述,他為下遠工地的收料人,并非下遠工地的承包人;而毛根元的收貨單明確收貨單位為南京某建。上述事實說明了材料供應商所認知的事實為貨物是送住下遠工地,受益方為南京某建。在材料供應商與建筑企業沒有簽訂買賣合同,而是材料供應商將建筑材料送至下遠工地,建筑企業員工在債權人的送貨單上簽收,應認定建筑企業職工購買建筑材料的行為屬無權代理的,如材料供應商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的,而且經審理查明材料供應商確實送貨到工地,雖然職工沒有明確的授權,也應認定職工收貨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建筑企業應對債權人承擔付款責任。故李福順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行為所產生的事果應當由被代理人南京某建承擔。
南京某建應承擔因無效內部承包所產生的責任。依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了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開始時就無效,約定內容不受保護。由過錯方賠償損失。南京某建知道或應當知道張春生、李小松沒有資質,那么他們的內部承包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應屬無效,并且過錯方在于南京某建。故在施工過程中,因實際施工人不具有法人資格,是代表承包人施工的,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有合法資質的承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