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月1日起,建筑物的11個部位包括七層及七層以上建筑物的外開窗、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幕墻、傾斜裝配窗、觀光電梯、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等必須使用安全玻璃,這是由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國家質監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要求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的施行標志著我國建筑安全玻璃的生產、設計、施工和應用等開始走上有章可循的道路。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該規定明確要求地市級以上城市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等均使用安裝安全玻璃,對安全玻璃的生產、進口、采購、采用等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建筑物的11個部位包括七層及七層以上建筑物的外開窗、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幕墻、傾斜裝配窗、觀光電梯、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等必須使用安全玻璃,還明確了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