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辦出具今年1號備案審查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對《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可管理暫行辦法》限期完成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或者予以廢止。逾期不修改或廢止的,省上將依法撤銷該文件。
備案審查意見認為,《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可管理暫行辦法》存在違法現象。《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取得《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可書》,是享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這與省政府的規定不符,也同國家政策不符。《暫行辦法》還規定,建筑工程應用取得《認可書》的新型墻體材料,方可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在這一點上,也不符合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對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條件和程序做出的明確規定。
省政府法制辦在處理意見中指出,《暫行辦法》在無上位法和政策依據的情況下,擅自創設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可制度,并將其作為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和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依據和條件,屬于變相設定行政許可,超越了行政管理權限,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行政許可法》關于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同時,也與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的原則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