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市管〔2007〕119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切實維護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應當遵循國家和本市現行的計價依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審核時,應依據發、承包雙方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承包人投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簽署與發、承包雙方合同文件約定相背離的會商紀要。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建設工程項目結算進行審核,在收到委托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全部結算資料后,應對資料完整性進行審驗,并同時做好登記、簽收工作,其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期限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交的最終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應當由個人保管。
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市建設交通委、市物價局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范》的要求提供服務。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加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三級復核程序、竣工結算書與審核結算書對比表編制(限政府投資項目)、注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的業務培訓等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咨詢質量!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