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鼓地板 商家再難以推脫責任
消費者趙先生于2014年3月9日在萊西市某裝飾商城花費9000元購買了某品牌地板,但是在鋪后第三天卻出現了起鼓問題,對此,趙先生表示地板既沒有被水泡過 ,新房子也不存在潮濕問題,起鼓應該是因為地板自身存在質量問題,但是,對于趙先生的說法商家并不承認,甚至還讓趙先生自己找出證據證明是地板質量的問題,對此,趙先生表示很無奈。在雙方多次交涉無果之后,趙先生便將商家投訴到萊西市消保委。
在接到投訴后,萊西市消保委立即與該商家取得聯系,并和商家負責人一同到消費者家里進行了現場調查調解,并告知商家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而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最終,經過調解,該商家最終同意給予消費者全部更換品牌地板,趙先生也表示非常滿意。
舉證責任將由經營者承擔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有助于增強企業產品擔保責任意識,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對于實踐中消費爭議處理將起到積極作用。”萊西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工作人員說道。
他告訴記者,第二十三條規定主要在于舉證負擔的分配上,而不是責任的承擔。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在維權時要承擔舉證責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消費者維權困難。部分省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實施消法辦法中做出過難于檢測、鑒定的,由經營者舉證的規定。
新“消法”總結地方立法經驗,借鑒國際有關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費者的特殊情形下的舉證分配規則。今后,對于一些耐用的、技術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務,在六個月內出現質量瑕疵產生爭議的,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