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程建設的標準體系建立得比較完善,不同的照明場所都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相應的設計標準。這些標準均是針對人們的視覺、工作需求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并盡量和國際標準靠攏,具有一定的先進性。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034-2004)
該標準規定的照明評價指標包括:作業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勻度、統一眩光值(UGR)、照明光源的顯色指數(Ra)、相關色溫、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
該標準內容全面系統,它包括了各類建筑照明設計的數量指標(如照度)、質量指標(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光源顏色、顯色性、反射比等)、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配電及控制等,涵蓋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包括辦公樓、圖書館、商店、影劇院、旅館、醫院、學校、博物館、展覽館等)和工業建筑的照明標準和節能標準,以及有利于執行的“照明管理與監督”內容,形成了一部較完整的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填補了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空白。
該標準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增加了辦公、居住、商業、旅館、醫院、學校及工業等7類建筑的108種常用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LPD)最大允許值,這在我國照明設計標準歷史上是首創,對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除規定現行值外,還規定了目標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除居住建筑外,其他6 類建筑的LPD限值屬強制性標準,因為他涉及那些量大面廣的建筑場所的照明能效限定值,即要求使用較少的電產生更多的光,關系到在照明領域有效地節約電能,保護環境,保證綠色照明工程全面地、系統地實施的重要課題。規定LPD限值,將促使照明設計中必須全面考慮和顧及照度水平、照明質量和照明能效,促進在設計中推廣應用更高效的光源、鎮流器、燈具及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