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頻繁使用有形之手對企業決策進行干預和影響,而相關職能部門對地方政府的干預又缺少必要的限制和約束,已成為經濟結構調整與轉型十分重要的障礙。
如果政府真的想引導經濟向好,那就應當在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完善法律制度、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面多下工夫。而改善投資環境,也決不是現在地方政府動輒采取的各種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
政府的有形之手,只有在市場的無形之手難以發揮作用,或者出現了一定問題的情況下,才能伸向市場。不然,就是對市場的無序干預,就會對市場的正常運行產生不利影響,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
然而,正是這種淺顯而易懂的道理,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被地方政府理解和運用得支離破碎,以至于經濟的發展,也在政府有形之手的無端干預和盲目指控下,經常需要走彎路、繞圈子、付代價。
“光伏危機”的發生,除了經濟環境的變化、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以及歐美發達國家對中國新興產業發展采取遏制措施之外,很大程度上,與政府沒有很好地用好有形之手、過多地制約和干預市場作用的發揮有著密切的關系。
眾所周知,光伏產業是一個剛剛起步、剛剛被外界所認識的新型產業,甚至可以說,絕大多數人還沒能真正理解到底什么是光伏產業。但是,在中國,卻已經出現了產能過剩的現象。雖然這種過剩不是絕對的,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各方面對能源消耗認識的增強,光伏產業的發展前景十分廣闊,產能也將進一步擴大。但是,就眼前來說,光伏產業確實已經出現了產能過,F象。一定程度上,還可以用“嚴重過剩”來形容。
也正因為產能的相對過剩,以及光伏企業自身的弱點比較明顯,如成本過高、轉化率過低、投資過大等,也就成了歐美發達國家實施制裁與貿易保護的“軟肋”,使出了“雙反”這把“殺手锏”,從而使原本就已經活得很艱難、很不容易的中國光伏企業,更是雪上加霜,難以繼續生存下去。
面對這樣的結局,我們當然可以指責歐美發達國家的不道德,也可以利用世界貿易規則,與它們較量、與它們打官司。但是,留給中國及其光伏企業的,是一連串的 “為什么”。為什么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出現產能過剩現象、為什么歐美發達國家會對中國光伏企業實行“雙反”政策、為什么在“光伏危機”面前會變得束手無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