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近日發布了對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Glass fibreand articles)反傾銷終裁,建議對我產品征收正式反傾銷稅。
在終裁公告中,反傾銷局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除中國常州新長海玻纖制品有限公司外,其他中國出口企業均沒有獲得市場經濟待遇。最終,中國出口企業的傾銷幅度認定如下: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25-35%
2、巨石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團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團有限公司:20-30%
3、重慶國際復合材料公司:15-25%
4、其他中國企業:50-60%
此外,反傾銷局綜合考量進口數量、市場份額、進口價格、產能、銷售數量及費用、利潤率、庫存量等因素,認定中國產品給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
據此,反傾銷局建議對中國出口企業征收正式從價反傾銷稅,稅率如下:(單位:CIF價格百分比)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20.89%
印度商工部對我國玻璃纖維征收反傾銷稅
2、巨石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團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團有限公司:18.67%
3、重慶國際復合材料公司:7.46%
4、其他中國企業:40.91%
終裁公告表示,各利益攸關方可就本次終裁向海關及稅收上訴法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