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李松 黃潔企業名稱變更后,對于之前使用的企業名稱是否仍舊享有相應的權利?在諾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訴溫州諾托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諾托公司)“搭便車”不正當競爭一案中,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之一。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在起訴中稱,德國諾托·弗朗克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建筑材料商之一,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則是該公司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2006年更名前,其前身曾用過太倉諾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諾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應該依法享有“諾托”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權。但2004年注冊成立的溫州諾托公司,不僅將“諾托”作為企業的字號,而且在其生產銷售的門窗五金商品、商品包裝、宣傳資料、網站網頁及經銷商門頭牌匾上等突出使用“諾托”、“中國諾托”、“諾托五金”標識,惡意搭傍“諾托”品牌,構成了對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起訴要求溫州諾托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對于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所謂“搭傍”行為的指稱,溫州諾托公司提出了明確的反駁意見,“原告的企業名稱變更后,對其之前的企業名稱權也已喪失!睖刂葜Z托公司代理人在庭上提出,既然諾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已經放棄了其前身“北京諾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太倉諾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就證明其已經放棄了“諾托”的獨立字號。雖然現在的字號“諾托·弗朗克”中含有“諾托”字樣,但從文字整體角度考慮,兩個字號都存在明顯差別。同時,被告代理人當庭出示了經過公證的原告產品包裝,進行了實物對比,主張被告與原告在產品的字號使用、產品包裝、裝潢及宣傳上不存在任何“搭便車”的可能。